最高管理者要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注意,不是指企业所有者(出资人)或其它管理人员。在企业对外声明、日常体系运行以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相关方可以获得最高管理者对体系有效性负责的信息。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代表行使经授权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职责,但不等于本身就脱离了这一责任。工作可以让人家去做,责任自己担着。必要的事情还得亲自参与和指导,如管理评审,方针目标等工作。
建立的环境方针和目标,要符合4.1和4.2的要求,也要体现公司的经营战略方向。而不应该由低级管理人员或咨询老师代劳。
体系建立后,要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日常工作融合在一起,具体落实到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细节中去。员工无需识别这些工作或要求是不是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或者是不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为建立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最高管理者要为体系提供资源。这些资源通常包括人、财、物以及知识和信息等,包括环保设施的投入、场地、监测成本、人员培训和劳动力投入等。
最高管理者应关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亲自推动员工意识,安排必要的沟通。
关注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促使体系实现目标。
作为领导,应起领导作用:为团队指明方向,为员工创造环境去实现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督促企业的体系持续改进,这是一项管理原则。可以通过管理评审、改进计划、纠正预防措施、工作方案等各种工具持续推进体系的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作为最大的领导,应授权、鼓励、帮助各管理层的管理人员发挥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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