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违反条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3、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4、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为运行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在厂房、围堤、窖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6、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2(3)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违反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