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A.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须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要求;
(2)未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缴纳认证服务费,或者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监督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3)不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信息通报义务;
(4)主动请求暂停;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已经过期或失效,但已重新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且申请已被相应的行政许可机关受理;
(6)获证企业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7)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正接受行政机关调查;
(8)在行政监管中发现企业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进行整改的;
(9)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应超过6个月。但是,属于上述第(5)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B.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须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已经过期或失效,且未取得相应行政机关受理其重新申请的证明;
(3)拒绝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4)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经行政机关确认是企业违规造成;
(5)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6)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并在国内销售的,已达期限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的条件;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
(10)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