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确保在其管理下从事可能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企业应保存相关的记录。企业应识别与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需求。企业应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评估培训或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在企业管理之下工作人员意识到:a)他们的工作和行为导致的实际或潜在的职业健康安全后果,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能带来的职业健康安全效益;b)他们在实现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程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见4.4.7)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职责和重要性;c)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a)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程度;b)风险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