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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认证审核相关方应遵守的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来源:杭州北航 作者:沈正国 发布时间:2009-12-08 查看次数:1094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6.29发布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示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2005.7.1实施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7.9公布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9.15公布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八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十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9.1 公布
    第四条 ……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产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杭州北航 沈正国 2008.12.1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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