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管理者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负有最终责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相当于标准中的最高管理者。
2、资源包括财务与人力资源、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项技术和培训等,组织必须保证这些资源以便有效实施体系的实施。
3、组织在建立体系时,可将标准中的“最高管理层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承担特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定义为方便理解与称谓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必须从组织的最高管理层中指定,只有组织中的总经理、副总、总工、技术或安全管理总监等才有资源共享格担任。
4、所谓“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可以理解为组织中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他们有各自的形成文件的职责和责任、指挥与处置权限以及可调配的人力与财力等到资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
1)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巡视;
2)参与事件的处置和调查;
3)为纠下措施的实施提供支持(如原因分析与对策确定)与资源;
4)出席与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会议与活动;
5)横向与纵向沟通与传递安全活动情况;
6)确认的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5、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我作场所的人员对其控制的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负责,包括遵守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提供标准作业程序(SOP)以及实现SOP规定的各种资源,包括作业环境条件、设备、材料、工具与指令等;
2)将适用法规标准适用性评价的结果、操作工艺与标准转化进SOP、管理规定与各类安全提示信息之中;
3)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各类安全标识、标志、警示等安全提示信息;
4)沟通与传达职业安全管理规定,使其明白与其他人的工作信息沟通、协作、提醒等事宜;
5)提供健康安全培训与能力、资质认定;
6)必要时安装现场监控与监视设备,如报警器、摄像头等;
7)管理者日常的现场巡视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及时巴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对发现的潜在不符合采取预措施;
8)对工作现场人员职责相关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