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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19-12-30 查看次数:1743

企业应熟悉和珍重劳动者的权利。其管理要点是:

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当劳动者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5、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6、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企业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7、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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