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特点
一、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当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由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特点
(1)职业病病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明确了职业病的病因指的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的发生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性质、浓度或强度有关。有些1职业病病人,在医学检查时往往无特殊表现,或表现为一般症状(如头晕、头痛、无力、食欲减退以及白细胞减少等),例如某病人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接触浓度较高的苯,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应考虑到是否属接触苯导致的职业病病变。一个在强噪声影响下的工人,听力逐渐降低,就要考虑是否属职业病病变。从另一个角度讲,只有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2)职业病表现多样。职业病的发病表现多种多样,有急性的,有慢性的,还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后经过一段时间缓慢发生的,也有长期潜伏性的。如吸入氯气、氨气等刺激性气体后,立即出现流泪、畏光、结膜充血、流涕、呛咳等不适,严重者可发生喉头痉挛水肿、化学性肺炎。如吸入二氧化碳、光气、硫酸二甲酯等刺激性气体后,往往要经过数小时至24h的潜伏期才出现较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从事采矿、石英喷砂、地下掘进等接触大量矽尘的作业者,经过数年或十余年后才能发生矽肺病。还有接触石棉、苯氯乙烯等致癌物者,往往在接触1-20年后才显示出职业性癌肿。有时同一种毒物,其毒性表现也不样。如硫化氢急性中毒可导致电击样猝死,而在低浓度时主要出现刺激症状,急性苯中毒表现为麻醉症状,慢性苯中毒主要是对血液系统的影响。职业病的病变不仅限于这些还涉及精神科、神经科、血液科、呼吸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
(3)职业病防治政策性强。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职业病诊断治疗机构应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定性,必须具备诊断的依据。其病因是劳动者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因此涉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对职业病的处理不能等同一般性疾病的诊断。职业病患者一经诊断,就有权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