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安监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总局令),该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情形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
二、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三、生产企业应编制哪些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或者多类型的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预案--根据不同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应急预案备案有何要求?备案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1、应急预案
2、申报表
3、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4、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档;
5、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应急预案应多久评估一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化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五、企业在应急预案方面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6、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