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护对象及范围
1.对施工用的物资(原材料、配构件)、施工设备、安装和装饰设备、检测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和设施(房屋和仓库)进行适当防护;
2.从材料、设备进场和开始施工到产品竣工交付全过程,对产品实施保护和防护;
3.防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措施应与产品特征相适应。
二、防护要求和内容
1.材料、设备和产品进人现场(开始施工),应有适宜的包装和搬运方法,产品进场后做出明显标识,并安排适宜的存放和贮存场所(或仓库),使用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
2.对施工过程产品(包括工序),随着施工的进展(基础~主体~楼地面、屋面~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施工(产品)的特点加以相适应的保护和防护;
3.对于易碎、易燃、有害的材料,如水泥、外加剂、玻璃、油漆等应加以特殊防护,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4.对于季节性施工的过程产品(工序),如冬施和雨施时,应按技术规范规定加以防冻和防水防护。
三、防护的实施与控制
1.材料和设备的防护
a)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按材料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b)机械设备保管和使用,按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c)检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检测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施工过程产品的防护
a)现场存放的水泥应防潮,防止结块,防混入杂质,易碎的玻璃按规定方法搬运和堆放;
b)水泥进入搅拌前,检查贮存期,对过期和有变质现象的水泥应重新复验;
c)对混凝土施工半成品,按规定要求覆盖和浇水养护,并加以标识保护,禁止突击作业,温度低于5℃不得浇水;
d)施工工序之间应有明显标识,并对工序状态加以保护,特别是检验合格的工序,应在自检交验记录上,或施工日志中予以记录,并按工序单转序;
e)注意季节性施工要求,在冬施时采取防冻措施,对雨施过程采取防水措施;
f)施工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和工程成品,如棍凝土、砌砖、楼面、地面、抹灰、装饰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半成品)均应有防护标识加以保护。
3.竣工交付产品的防护
a)竣工验收合格的产品应有明显标识,指明产品、设备、设施的合格状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装和装修;
b)建立门卫制度,特别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坏人破坏,巡视因气候环境(雨、雪)对建筑产品的不利影响(如未关门窗进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