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监视、测量与分析 组织应确保对其运行中的决定能源绩效的关键特性进行定期监视、测量和分析,关键特性至少应包括: a. 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评审的输出; b. 与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变量; c. 能源绩效参数; d. 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在实现能源目标、指标方面的有效性; e. 实际能源消耗与预期的对比评价。 组织应保存监视、测量关键特性的记录。 组织应制定和实施测量计划,且测量计划应与组织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视和测量设备相适应。 注:测量方式可以只用公用设施计量方式(如:对小型组织),若干个与应用软件相连、能汇总数据和进行自动分析的完整的监视和测量系统。测量的方式和方法由组织自行决定。 组织应确定并定期评审测量需求。组织应确保用于监视和测量关键特性的设备提供的数据是准确、可重现的,并应保存标准记录和采取其他方式以确立准确度和可重复性。 组织应调查能源绩效中的重大偏差,并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应保持上述活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