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其健康。
2.范围
公司全体女性职工。
3.职责
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制度,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4.工作程序
4.1定义:女工特殊保护指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4.2不得以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6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4.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8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4.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