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西方契约社会有效运转的制度基础,它是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它既可以是对物质资本(如,房屋产权)也可以是对非物质资本(如,知识产权)的占有与支配。
德姆塞茨把产权定义为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当权利规定发生变化时,人们的行为也往往会发生变化。
在产权理论看来,产权的作用在于帮助人们形成与他人进行市场交易的合理预期,并以此提高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之间自由交往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
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运行规则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会影响到市场运行的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市场交换活动的安全。按照巴泽尔的观点,产权的界定不可能是完整的,因为完全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
因而,产权的不完整便形成了该项权利的“公共领域”,那么,类似职业健康安全这样的问题实质上就变成了一个因健康和安全产权的模糊而引起的“公共领域”治理的问题。
产权界定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由正式制度安排即政府和法律的规定来界定产权;也可由非正式制度安排,即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来界定产权。
前者是借助国家公权对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在干预,如国家所有制对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而后者是借助个体自身力量对个体权益的私人捍卫,它取决于捍卫的结果对个体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如果预期收益大,捍卫的努力程度就强;反之则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