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7)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8)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10)安全出入(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11)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