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o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27)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28)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9)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
30)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