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理论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体现在最高管理者应考虑能够影响 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表明如何管理,结果应包括在管理评审的输入中。首先,组织应识别潜在事故、紧急情况和事件,如火灾、洪水、恐…等危害的出现或由于商业风险的识别,组织应策划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应对程序等。必要时,尤其是实际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之后,应评审和修改应急准备和响应文件。在这个标准中,风险控制还体现在产品召回的要求方面。为确保已被确定为不安全的受影响批次的 最终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及时、完全地召回,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通知相关方(如权威机构、消费者)。应将产品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报告最 高管理者,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组织应通过使用验证试验、模拟召回或实际 召回等方法,验证召回方案的有效性。 产品召回的有效性必须以有效的、可追溯的系统为基础。组织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确保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从直接 供方的进料和最终产品分销到直接分 销方的情况。追溯性系统的详略程度应当考虑可能发生的召回和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