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在法规文件中首次出现在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疑似职业病告知、诊断、费用承担及违法处罚等制度。2011年12月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1然恋化外。乎未做修改(除监管主体变化外)。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中,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涉及疑似职业病条款很少﹐且几乎为《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重述﹐未对疑似职业病定义、报告﹑费用承担等进一步做出明确或细化规定。
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颁布的职业卫生标准中,也未见疑似职业病相关的名词术语和诊断标准。
在实践中,有人提出可引用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等有关疑似职业病含义、费用范围等解释条文。黄永顺2也将卞耀武,张怀西等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认作疑似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由权威机构组织专家编写的著作,无疑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这些不是法规文件,也不是正式法律解释(法定解释)﹐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也不宜视为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组成部分,这些条文释义是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是学术性或知识性的,不宜作为执行法律的直接条文依据。
纵览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除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诊断、费用承担及违法处罚等原则性规定外,其他几乎空白,缺乏明确和细化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难以找到明确法规、标准依据,不可避免会造成纠纷,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病防治的实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