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似职业病涵义不明确,缺乏法规解释
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职业禁忌证”有明确定义,但没有“疑似职业病”定义或解释条文,在之后颁布的配套规范文件中也没有相关条文。2011年12月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此方面同样空白。
在职业病相关标准中﹐《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57-2009)I3以及《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4中有“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职业相关疾病”“接触反应”“观察对象"等定义,却始终未见“疑似职业病”明确定义或解释。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十余年来,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标准体系中,“疑似职业病”的定义或解释一直空白,业界对此争议也较大,黄永顺认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是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了与自己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可疑健康损害﹑并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之前的一种疑似患病状态,或在职业病诊断之前已患有明确的疾病但无法判断其发生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有关,故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且认为“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病人不可等同”5l,与卞耀武、何永坚等列举情形6存在分歧。用人单位、劳动者由于涉及各自利益,不可避免会产生更大分歧,带来很多问题与纠纷。
2疑似职业病认定主体及程序、标准规定空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8的规定,“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法定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和(或)“医疗卫生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的法律事实应为“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疑似职业病”报告﹑告知对象应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
但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疑似职业病的认定主体﹐由于报告、告知主体不等同于认定主体﹐用人单位显然不能成为“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认定主体,同时,“发现疑似职业病”也不能当然视为“认定或诊断为疑似职业病”,正如﹐公民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报告义务﹐不能说公民具有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与职业病诊断不同,在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中,疑似职业病诊断既没有主体资格规定,更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及标准。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存在许多问题,例如:1)有人认为只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才能认定职业病,有人认为所有医疗机构都可诊断报告疑似职业病;2医疗机构出于不同的原因常不报、少报或滥报疑似职业病;3患者、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各自理解差别更大:如,深圳某用人单位的患者以北京某医院门诊病历“怀疑正己烷中毒”作为依据﹐要求享受疑似职业病待遇;某劳动者将某医院放射科报告单中“肺野见小阴影”作为依据﹐要求享受疑似职业病待遇并起诉有关单位;4)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件认定困难,难以实施处罚,一旦实施,医疗机构为求自保,必然将有一丝可能性的疾病均当作“疑似职业病报告”,将会带来更多纠纷与混乱。
3疑似职业病法定权益大,部分责任权益界定不清
与传染病等疑似病例报告不同,疑似职业病涉及更多更大的权利义务,对患者及用人单位而言﹐其带来的权利或义务不亚于“职业病”,甚至还有过之,例如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含义及范围极广,但《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中,没有相关解释和规定﹐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最后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中相关释义: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费用通常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费用、健康损害体检费用、实验室检验费用、诊断性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等。正如前述,此释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采用了开放性列举条文,在明确列举的项目中,将“实验室检验费用”“诊断性治疗费用”与“住院费”并列,不合适,易致歧义。
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争议纠纷较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疑似职业病费用的起算时间,是否包括“疑似职业病报告劳动者本人”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疑似职业病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有人认为是指诊断及诊断相关的费用,有人认为包括此期间所有费用(治疗费﹑手术费等)。这类纠纷在最终诊断或鉴定为“非职业病”的,“多病因”病种的疑似职业病案例中尤其突出,如“白血病”“苯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