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5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将处以三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a) 对员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b)拒不执行公司下发的工作表单的;
c)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 未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 将公司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防护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的;
f)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设施、设备未进行“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g) 未按规定安排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
h)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及按国家相关规定应调离原岗而未调离的;
i)忽视安全管理,且单位有危险作业违章和严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应加重处罚并按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j)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