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的致病模式(作用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与职业人群(个体)不一定都发生职业性损害,即使发生职业性损害其结局也不一定相同,这要看
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和机体的状况,因此3个因素联系到一起,才决定了职业危害因素随机体损害后果。
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条件是:
(1)接触(暴露)机会和时间;
(2)接触的强度(浓度);
(3)接触方式是经呼吸道、皮肤还是其他间接途径进入机体。
前两个条件决定了机体的接触水平,接触方式主要决定于有害因素在生产中的存在形式。生产设备落后、管理不善、缺乏卫生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都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接触机会和接触水平。
在同一个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以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
(1)遗传因素
患有某些遗传疾病或由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到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作用,引起病变。
(2)
年龄和性别的差异 女性对毒物较敏感,尤其是女性的月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加敏感。未成年儿童和老年人易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
(3)营养缺乏
可以降低机体的抵抗能力和康复能力。
(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
如患有皮肤病可增加皮肤对毒物的吸收,患有肝病影响对毒物的解毒能力。
(5)文化水平和卫生习惯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良好的卫生习惯的人能够自觉地采取预防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
上述不良因素统称为个体危险因素。具有这些因素者,容易引起职业性损害,故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从人群中鉴别此类人群, 避免接触危害因素或对其加强健康监护,是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