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资源、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其承诺:a)确保可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b)确定作用、分配职责与责任、授予权限,以促进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作用、职责、责任及权限应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组织应指定最高管理层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承担特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无论他(他们)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明确规定其作用和权限,以便:a)确保本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b)确保向最高管理者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业绩报告,以供评审,并为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所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证实他们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 组织应确保工作场所的人员对其控制的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负责,包括遵守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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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