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可理解为组织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他们有各自的形成文件的职责和责任、指挥与处置权限以及可调配的人力与财力等资源,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保存的相关记录)展示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
(1)巡视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2)参与事件的处置和调查
(3)为纠正措施的实施提供支持(如原因分析与对策确定)与资源;
(4)出席与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状况;
(5)横向与纵向地沟通与传达安全活动的状况;
(6)确认的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工作场所的人员对其控制的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负责,包括遵守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提供标准作业程序(SOP)以及实现SOP规定的各种资源,包括作业环境条件、设备、材料、工具与指令等;
(2)将适用法规标准适用性评价的结果、操作工艺与标准转化进SOP、管理规定与各类安全提示信息之中;
(3)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各类安全标识、标识、警示等安全提示信息;
(4)沟通与传达职业安全管理规定,使其明白与其他人的工作信息沟通、协作、提醒等事宜;
(5)提供健康安全培训与能力、资质认定;
(6)必要时安装现场监控与监视设备,如报警器、摄像头等;
(7)管理者日常的现场巡视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及时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对发现的潜在不合格采取预防措施;
(8)对现场工作人员职责相关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