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
6)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7)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应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srem)。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射线源存放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