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安全部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6.1.3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1.4 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依据;
b) 建设项目概述;
c) 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成都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d)建筑及场地布置;
e)重大危险源分析及监测监控;
f)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g)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h) 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i)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j)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況;
k)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m)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