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施工过程阶段,承包方遵守“两保障”。
保障电气临时线审批。企业应编制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制度应明确临时线路范围、审批有效时间、企业内的职责。并告知承包方在使用企业临时线时,必须遵守国家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安全性强制质量验收要求。
保障明火作业安全。企业应对承包方在企业内的气剖、气刨、气焊、电焊和火工校正等明火作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规定。规定要求应包括:凡是一至三级动火范围作业,承包方必须经企业审批后方可实施明火作业﹔在实施作业前,企业应介绍自身明火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需核实附近区域是否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建筑垃圾中是否含有毒有害化学品;承包方应按照企业规定正常办理施工手续;承包方焊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对容器进行明火作业,承包方在作业前,必须核实容器是否使用承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如有必须彻底清理后,方可实施作业:压力容器、承压管道、承压阀门不能实施作业:承包方施工人员在企业内发生安全事故,要对伤患人员立即抢救,保护事故发生现场,主动配合企业对事故针对性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的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最后,在施工竣工后,应在竣工单规定中体现“一追期”。应在竣工文件中追溯评价,承包方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执行情况,必要时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方进行考核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