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组织办理工伤待遇
6.4.1 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安全部组织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需配合安全部上报所需材料,听从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对无故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员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6.4.2 安全部及时取回由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发出的“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后存档一份,另一份送达至工伤员工本人。员工对签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签定申请。
6.4.3 对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由安全部将名单报送人力资源部。
6.4.4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4.5 安全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工伤员工相关的工伤待遇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6.4.6对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到十级的工伤员工,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工伤员工的工作安排问题。
6.5 工伤员工进行复工教育
工伤员工痊愈后上班,所在单位必须组织进行复工教育,并填写相关表单上报安全部存档备案。
6.6 处罚工伤员工单位和个人
6.6.1 发生工伤的单位如瞒报、漏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发生工伤的责任单位承担,并按公司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6.2 公司员工、单位弄虛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或者连带公司蒙受名誉、经济损失的,将按公司的规定给子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