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按人力资源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3.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3.4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的休工天数,由所在单位按月上报给安全部。
6.3.5 工伤员工日伤复发,按规定应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天数由**医院开具的假条 (或称“诊断证明书”,到安全部审核盖章后上交单位,无安全部审核盖章的假条不能按停工留薪期休假待遇处理(无假条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3.6 工伤治疗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按市规定标准执行。老工伤员工住院伙食补助由原所在单位开具付款凭证,经安全部审批后,到财务管理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