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缺乏对危化品事故的统一定义。对于危化品,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定义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此为基础,延伸出危化品事故的定义。政府官方网站上对危化品事故定义为“因危险化学品,如苯、液化气、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氢、农药、液氯等造成的伤害的事故”。在文献中,对危化品事故的定义为由危化品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破坏的事故。文献定义危化品事故为“危化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失控释放,导致人、财产、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现阶段没有关于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则,本研究认为可以依据危化品的类别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界定危化品事故。在上述对于危化品事故的定义中,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都认同“事故由危化品导致”是“危化品事故”的主要特征。因此,引起事故的化学品属于“危化品”,应成为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则之一。原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201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中的化学品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管理],即《目录》中的化学品都属于危化品。但是随着科技发展,新化学品不断出现,并且对化学品危险特性的认知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目录》处于不断调整中,仅利用《目录》判断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存在困难。同时,现实中也存在不属于《目录》的化学品却导致严重事故的现象。因此,对于该项原则,在实际中可以适当调整,仅将《目录》作为界定危化品事故的主要参考。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须作为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则,以便与现阶段行业的普遍做法达成一致。《条例》是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在《条例》中,没有将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纳入该条例的监管范围。在实际政府监管中,也将烟花爆竹、城镇燃气与危险化学品分开管理。因此,在界定危化品事故时,应排除由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引发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