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条款主要是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建立体系的基础,是初始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准确运行和实施了4.3.1条款的要求,才能准确建立4.5.3条款的目标和指标。目标指标是针对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而制定的,但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的控制不一定均通过建立目标指标进行控制,即不是所有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均。
要建立目标指标。如某企业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为:①生产车间电能的消耗;②1211灭火器使用时哈力气体的排放;③库房油品的潜在泄漏;④锅炉异常时烟尘的排放等。该企业针对①②建立了目标指标,针对①③④建立了运行控制程序和制度,从而对4个重大环境因素进行了控制。
审核时,应首先把握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否充分,有无遗漏;再审核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考虑了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体现持续改进的思想,能否将重大环境因素和中高度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