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管制经济学的理论,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制是基于职业健康安全的市场失灵,劳动交换的过程中广泛存在着作业场所风险和职业伤害外溢等问题,前者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内部性问题,而后者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性问题。
无论其在劳动交换过程中是发生内部性问题还是发生外部性问题,其在本质上都是一个产权的问题,反映了劳动者所遭受到的额外损失或外在成本,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因产权界定不清而导致的。
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性和内部性问题都可以放在统一的产权分析框架之内,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劳动力产权界定的不明晰所引起的“公地悲剧”,雇主或生产厂商随意侵犯或剥夺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权利,让“资本雇用劳动”成为嗜血的工具。
当然,产权的归属有两种极端形式:一种是共有制形式,即产权由所有成员共同所有,各成员将权利联合起来交由共同体(如,国家)来实施;另一种是私有制形式,即共同体将产权界定给私人所有,并承认其所有者享有排斥他人行使该产权的权利,由所有者在私法保护下自由实施。
那么,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这类劳动力产权而言,其产权到底是属于公共所有还是属于私人所有?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所有”?如何界定职业健康安全的产权属性便成为我们进行职业健康安全规制的制度基础。
职业健康安全的劳动力产权从内容层次上来讲,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共同性产权,二是个性化产权。
对于共同性产权而言,职业健康安全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它是对劳动者为使生命延续而拥有的劳动权与使生命具有意义而拥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发展权的体现。
洛克曾指出,人“没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拥有何种权利,我们都不能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