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气安全
1)炼铁系统的电源应采用双路独立电源供电。高炉及上料系统电线、电缆应采取阻燃、防护措施。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2)按规定设置工作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行灯应采用规定的安全电压。高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3)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主要生产场所(出铁场、液压站、高压配电室、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7)计算机房应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应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