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预防法规
工伤保险机构在联邦及联邦州政府的授权下,可以颁布自治法规。根据社会法典第15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定工伤保险机构可制定事故预防法规:①对预防适用且必要(如通过规程或信息指南等形式的文件达不到预防目标);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尚未制定(如企业医生和安全技术专业人员DGUV V2、电磁场DGUV V15、应急救援方面);③不适宜在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中制定(如涉及非常具体的行业);④劳动部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规程不能达到预防目的。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优先于相比工伤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法规,事故预防法规在制定之前需要进行需求审查。DGUV相关分委员会负责起草事故预防法规项目书,内容包括倡议(INITIATIVE)、起草依据(包括理由、需求和目标)、已有的法规和规程、其他可能的法律形式、具体涵盖内容、负责人和时间进度安排。项目书经DGUV正式审议后,递交至政府劳动部口批准,由分委员会起草预防法规初稿,并征求其他专家委员会、同业公会及DGUV安全和健康部口的意见,形成第二稿并附上详细的编制说明,再次征求意见后递交至DGUV理事会审议,形成草案终稿。DGUV将草案最终稿递交至联邦劳动部,经与联邦州和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所会审、预批准、编号,再经DGUV大会通过,发布在联邦劳动部公报和同业公会通告上。事故预防法规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2014年5月,DGUV对工商业和公共部口的事故预防法规进行了整合并重新编号,内容详见表2。
2行业规程、信息、指南
事故预防法规细化形式有行业规程、信息和原则性指南三种形式,均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是针对行业、工艺、作业场所等方面提供更加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一般会给出具体的操作实例,以更好地达到预防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