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统计制度主要特点
1.2.1对统计工作本身的关注度经历了起伏
从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原名称(1956年1月劳动部下发试用的为《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规程草案》)及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立法过程中对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调查﹑报告”同等重视。在同年国务院审议发布时,名称确定为《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但其中核心内容对“登记和统计”的关注没有变化。1991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再次明确提出了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目的和原则,并在第十一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
但在2007年《条例》中却未再提及有关事故统计的内容﹐甚至没有出现过“统计”一词。这实际上导致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提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求,缺乏了国务院法规层面的支撑和约束v容易使得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事故统计工作,带来安监部门进行协同统计的难度,进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改进和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