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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三)

来源:ISO9001认证 作者:ISO9001认证 发布时间:2022-04-06 查看次数:829

6 规定

6.1 明确工伤认定范围

6.1.1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

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1.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 公司员工原在车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a)、(b)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c)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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