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职工符合本条例6.1.1、6.1.2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 故意犯罪的;
b) 醉酒或者吸毒的;
c) 自残或者自杀的。
6.2 组织工伤认定
6.2.1 当公司员工出现符合以上条件的事故时,其所在单位应立即以电话形式向安全部报告,并在8 小时内将事情经过的文字材料 (单位一把手签宇、受伤职工或家属签字)报送安全部;员工工伤事实经安全部审定确认并同意申报工伤的,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在 3 日内组织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收集相关的工伤认定材料,并上报安全部技安室审核。
6.2.2 经审核合格的工伤认定材料,由安全部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经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同意后,确保自工份发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因工伤员工本人或所在单位延误上报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造成个人经济补偿损失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