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的劳动力产权面临着两种低效率:一是源于政府规制对劳动力产权改革的管制不足而引起的低效率,另一个是源于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捍卫自身权利的能力不足而引起的低效率。
这两种低效率本质上并非彼此孤立,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最终导致了职业健康安全保护的管制失灵和市场失灵。
这两种低效率同时造成了中国经济增长所受到的潜在风险,即物质资本产权的过分张扬与劳动力产权的制度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结构的剧烈分化,并进而撕裂社会系统的均衡,社会系统的失衡然后又会传导至政治市场,造成政治市场的失衡,并最终形成对国家现代化的阻碍。
那么,对于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所存在的这样一种低效率,我们又该如何进行制度的重塑,并尽可能充分发挥劳动力产权的契约机制在职业健康安全保护中所起的应有作用呢?
通常来讲,职业健康安全的治理主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通过对劳动力产权中的“模糊领域”进行清晰界定,并建立一种能有效促进劳动者与雇主之间通过自由谈判来订立劳动契约的产权规制机制,为劳动契约的产权纠纷和自我裁决提供外生性的制度环境;
二是通过对经济增长中具有高风险性的重工业、采掘业及建筑业等产业建立起有效的经济性规制机制,并配合运用职业健康安全社会性规制的政策供给来形成产业进入的壁垒,为职业健康安全的改进提供内生性的市场环境。
我们知道,劳动力产权的契约机制和政府规制是实现对职业健康安全波动的“拐点”时间和“拐点”形态进行有效调节的外在性条件,也是成功跨越其“拐点”的关键所在;产业结构的规制与变动是职业健康安全波动发生的内在性条件。
因此,对于职业健康安全波动的治理需要综合运用针对劳动力产权的社会性规制和针对产业结构变动的经济性规制来加以应对。这就需要我们平等看待劳动力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避免出现前强后弱的等级产权结构,以大体实现经济增长中公平与效率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