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服务提供的通用要求(规范) 地方政府在所提供服务的通用要求中应考虑到公众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并且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各项:
a) 安全和卫生设施;
b) 地方政府人员的职业的、诚实和礼貌的行为;
c) 可接受的等待和(或)答复时间;
d) 对服务提供人员的适当的酬金;
e) 为公众提供充足的服务时间;
f) 对过程、程序和记录的清晰、透明和一致的报道;
g) 对紧急情况和(或)危机的反应;
h) 公众可获得的清晰、准确的信息和(或)说明。
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根据其范围和性质,具有清晰、具体和统一的规范。
【专题】
地方政府如何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