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公众财产的妥善保管 地方政府应妥善保管公众为办理其事物(服务、验证、确认等过程)所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材料和其它物品。
地方政府所掌管的所有资产应真正处于安全措施的保护之下,因为它是属于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公众的共同财产。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其作为公众的集体财产加以保护。其服务质量表现在,地方政府对有效保管被委托的公共财产(公园、河流、垃圾的卫生掩埋、街道、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文物、档案和文化财产等)负责。其他公共财产的保护也应遵循这些指导方针。地方政府应为公众保护好属于未来人们的财产。
公众拥有的财产,通常是按照某些法律法规或合同保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应详细制定程序或说明,以确保对这些财产的保护。
例如:
· 处理交通违法的情况。有时为了疏导交通并防止发生损害,违法者的车辆被带到交通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就需要使用规定的方法和必要的设备。
· 公众办理获取某些证件(如护照)的过程。由于他们须为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因此需要按照一个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一旦过程结束,这些个人身份证明就能够秘密和安全的从相应的办公室及时归还给个人。
万一公众提供的财产被损坏或丢失,应立即告知本人(以书面形式为佳),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任何损害的责任。
由地方政府提出的任何知识产权,也应视为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公众的集体知识产权。因此,必须按照
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的相应条款对其加以保护。同样,地方政府需要具有保护供方知识产权的方法。有时在地方上,这方面就按照地方政府的内部程序执行,该程序是否能适用于更广泛的区域或全国的范围,应进行分析。
【专题】
地方政府如何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