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公司内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车、专用,专职司机和专职押运人员(可为单位从业人员2名
以上);
b)专职司机和专职押运人员(可为单位从业人员2名以上),要掌握所运输的危险货物基本常识以及数量、品种、规格、批次、装载等情况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并掌握其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 专用车辆必须具备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和防震措施,汽车的排气装置必须安设在车的前下侧或装设火星消除装置,车上备有灭火、防雨、防晒器材和物品,车厢内不得有铁钉、螺丝及尖镜金属露出;
d)运输危险货物(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保卫室指定运输线路,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