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文件编写、检验工作实施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 引用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产品放行控制程序
3 一般要求
3.1 检验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3.2 检验工作由检验员完成,必要时,可与顾客及供方代表(产品外包单位)联合检验。
3.3 检验须依据有效的检验文件。
3.4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的精度等级不能低于受检产品,一般要求检验仪器设备精度不低于受检产品的三分之一,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3.5 检验文件
检验文件一般包括检验规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检验文件应依据合同、研制任务书、技术规格书等要求编制,相关人员会签。
检验文件依照谁编制谁留存原件的原则,必要时,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
3.6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是实施检验工作的基本依据。检验规程由提出检验的项目组编制,质量管理部审核,项目组负责人批准。顾客要求时,需由顾客代表会签。检验规程(见附件A)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及适用范围、编写依据、检验所需测量装置及设备、检验项目、程序、方式方法、环境和场所要求、检验抽样、判定标准、记录要求等。
3.7 检验记录
记录格式参见附件A.4检验记录,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包括型号、编号)、数量(单台套可省略)、检验仪器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有效期)、检验项目、技术条件、检验结果、合格判定、结论、操作员、检验员、顾客代表(必要时)、日期等要索。
a) 检验员应如实填写或输出各类检验记录,包括设备自动生成的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b) 检验记录应填写正确、完整、及时,不准事后补填。
c) 检验记录须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工蓝、数据详实可靠,不错(漏)项。
d) 检验记录,如有更改应采用划改,并在划改处签字或盖章。
e) 检验记录不得有空缺,凡不需要填写的空白项应划斜线。
3.8 检验报告
检验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形成检验报告。检验员负责检验报告的编写,质量管理部批准。
3.9 产品合格证明
出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部办理产品合格证明。
4 实施要求
4.1 入厂检验
入厂检验(也称“进货检验”)是指对从所外采购的产品(含外包产品)入厂前所实施的检验工作。
4.1.1 实施要求
a) 入厂检验由质量管理部按照检验规程组织实施。
b) 提交检验的产品须出自合格供方。
c) 提交检验前,采购部门(或项目组)编写检验规程,作为实施检验工作的基本依据。质量管理部根据产品的特点,安排检验人员实施具体的检验工作。
d) 实施检验时,采购部门应安排人员在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e) 检验结束后,质量管理部通知项目组检验结果,产品可向下流转。
f) 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试用验证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具体方法应在检验规程中明确。
g) 根据产品的特点,入厂检验可以与外包供方的出厂检验综合进行,具体方法应在检验规程中明确,必要时应征得顾客代表同意。
h) 因急需、来不及检验而紧急放行的外购产品,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才能放行,质量管理部要做好标识和记录,必要时须征得顾客代表的同意。对紧急放行的外购产品应保证能立即追回和更换,同时应在放行后的适当时间进行补检,若不合格,应对其导致的使用结果进行评价。
i) 对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
4.1.2 实施细则
4.1.2.1 采购货架产品检验
货架产品为常规的、标准的、有型号规格的可直接采购的产品。对这类产品的入厂检验要求:
a) 采购数量要与采购清单一致;
b) 外观、包装要求无破损;
c) 采购产品有质量证明(合格证);
d) 顾客要求时,采购元器件应提交元器件二筛报告,无供方二筛报告的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二次筛选并提交报告。
4.1.2.2 采购外包(外协)产品检验
外包(外协)产品为非标准的定制产品。对这类产品的入厂检验要求:除参照货架产品检验a~c外,采购部门应编制检验规程,检验员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外包(外协)产品在验收过程中需要试验验证的,质量管理部可派人参与外包(外协)方的试验验收,或查阅外包(外协)方的试验验收记录和报告。
4.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也称“最终检验”)是指由本公司负责研制、生产的产品在交付顾客前所实施的检验工作。
4.2.1 实施要求
a) 报检部门(项目组等)应根据项目计划提前报质量管理部;
b) 检验前,报检部门须做好检验规程、检验仪器设备、检验现场、操作人员等准备工作;
c) 检验时,检验员和操作人员按检验规程实施检验,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d) 检验结束后,质量管理部将检验结果通知项目组;
e) 军品出厂检验合格后,质量管理部向军代表提交军检申请,并组织项目组做好准备工作。军方要求时,军检可与出厂检验合并进行;
f) 出厂检验(含军检)结束后,质量管理部办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交销售部,由销售部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g) 外包产品出厂检验可与其入厂检验结合进行,也可与外包供方的出厂检验结合进行,具体方法应在检验规程中明确,必要时应征得顾客代表同意;
h) 因急需、来不及检验而紧急放行的出厂产品,依据TSF-02-860-V1.0《产品放行控制程序》实施,质量管理部要做好标识和记录,但不能出具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对紧急放行的产品应保证能立即追回和更换,补充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产品合格证明;
i) 对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
j) 出厂产品的包装检验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具体内容在检验规程中明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装箱后应在包装箱开启处加盖检验合格封记。
4.3 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是指除入、出厂检验外,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实施的检验工作。
4.3.1 实施要求
a) 对公司自研、生产的产品,要根据研制、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由项目组提出检验要求,同时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质量管理部根据产品的特点,安排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
b) 对外包的产品,其过程检验由承制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组要视检验节点的重要程度,提出质量管理部参加承制单位检验工作的意见。具体检验方法由项目组、质量管理部、承制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共同确定;
c) 过程检验不形成检验报告,只填写检验记录;
d) 过程检验可与出、入厂检验结合进行,具体方法由项目组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确定。
附件A 检验规程
A.1 检验规程封面
A.2 签署页
A.3 正文
A.4 检验记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