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键工序的控制要求
除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工艺部门编制的“关键工序”目录和涉及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须经质量部门会签。
5.2关键工序必须在工艺规程和路线卡片上加盖“关键工序”标记。
5.3关键工序必须编制控制卡。对控制的项目、内容、方法、原始记录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工艺规程。
5.4关键工序必须实行“三定”,即定工序、定人员、定设备,填写三定表,并经劳资、工艺、质量部门认可。
5.5凡从事关键工序加工、装配的操作、检验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考核。
人员变动时应重新填写三定表。
5.6工艺部门在生产中应定期进行工序能力的验证分析。
5.7关键件、重要件的周转和存放,应放置在带有区别标记的储运器具上。
6特种工艺工序的控制要求
特种工艺工序的控制要求,除按本标准第4、5章内容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6.1特种工艺的技术文件除明确工艺参数外,对其工艺参数的控制方法和环境条件还应有具体的规定。
6.2特种工艺参数的变更,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其结论经批准后,应纳入有关技术文件方可执行。
6.3特种工艺环境条件的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
6.4特种工艺工序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等级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