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2005(GB/T19000-2008)部分术语的理解:
缺陷 defect (GB/T 19000-2008 3.6.3)
理解要点: (1)虽然“缺陷”的内涵与法律有关,但是标准中术语“缺陷”的含义与其他某些领域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或将“缺陷”定义为产品存在着“不合理危险”。这种不合理危险有3种情况,即: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告知或说明)缺陷。缺陷所具有的法律内涵可以理解为:产品如果超出了合理的危险范围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健康、财产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污染情况,既可以说产品存在着缺陷。
(2)产品的实际使用决定了对产品的功能、性能的要求,当产品不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时,即为有“缺陷”。但是有些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发现,另外许多缺陷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被发现的。因此,人们就不可能等到产品的所有缺陷被消除后才向社会提供这种产品。目前我国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就是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纠正的一种措施。需要注意,有些产品其有益的功能、特性与有害的功能、特性是并存的。如药品:合格的药品中既有有益的功能,又同时存在着有害的功能,即副作用。当这种副作用被评价为可接受的风险时,就是“合理的危险”。对该产品而言,站在法律的角度组织不承担“缺陷”的责任;但站在本定义的角度,该药品的副作用所具有的特性不满足规定的用途的要求,属于“缺陷”。
(3)对本定义的理解,重点是要区分缺陷与不合格。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示例,理解缺陷与不合格的关系。
例1:某瓶装啤酒,标称650mL,正负误差小于5mL。由于包装时用于称重的设备出了问题,致使一批产品中有个别产品的容量只有640mL,且出厂抽检时未被发现。这属于不合格,但不影响食用,产品不存在缺陷。
例2:某食品生产企业的一批原料中混入了对身体有害的物质,该有害物质在原产品标准中未作规定,用该原料加工的食品流入社会。这就属于缺陷,应立即召回。但产品出厂时按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是合格品。
例3:某批家用轿车从生产厂到销售地的运输过程中,由于防护不当,致使部分车辆表层漆有轻微划痕,属于产品不合格。汽车在销售两年后,厂家才发现由于设计的不完善,这批车的刹车系统在较长期的使用后,存在瞬间失灵的危险。这属于缺陷,应立即召回。但出厂时是合格品。
例4:某医院由于危重病人抢救不及时,或者下去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及存在这服务缺陷。
例5:某桥梁涉及要求时承受载50t,但有载重30t火车经过时,桥梁断裂、坍塌。经分析,如果是机构问题,则属于设计缺陷;如果是施工时未按要求消除桥梁内部钢筋的应力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属于施工缺陷。
例6:某吃快餐店提供的热饮,由于没有任何警告性语言,致使消费者烫伤了皮肤。经分析,该快餐店存在着告知性缺陷。
综合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只要产品存在缺陷,肯定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存在缺陷;“缺陷”被应用的场合是顾客已经接受了产品,而且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社会安全问题,因此其具有法律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规定的产品检验标准通常都是明确的,不符合检验标准肯定是不合格,这是狭义的不合格;但有些缺陷,可能在检验标准中未作规定,如奶制品中的三聚氰胺。所以,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可能存在着缺陷,从广义上讲,产品依然是不合格的。识别产品缺陷,这是组织质量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