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3制定并完善综合保障计划
a.在论证阶段,应草拟综合保障计划,主要包括装备初步说明、使用方案、初始保障方案、初定的保障性要求综合保障工作机构、初始的影响系统战备完好性和费用的关键因素的说明、保障性分析的目标和范围、综合保障评审的要求和安排等。
b.在方案阶段,应制定综合保障计划,其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及有关保障条件的说明,综合保障工作机构及职责、使用方案、保障方案、保障性定量定性要求、影响系统战备完好性和费用的关键因素的说明、保障性分析要求及安排、规划保障的要求、保障性试验与评价要求、经费预算、部署保障计划、保障交接计划、保障计划、现场使用评估计划等。
c.在工程研制阶段,应根据双方综合保障工作的结果补充停产后保障计划和退役报废处理的保障工作安排,并对方案阶段形成的有关计划进行充实完善。
d。在设计定型及生产定型阶段,应根据设计定型及生产定型阶段保障性试验与评价的结果,对计划中有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e。在生产、部署和使用阶段,主要根据实际部署和使用情况对综合保障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完善有关停产后保障计划的内容。
A4.2制定综合保障工作计划综合保障工作计划是由承制方制定的,是一份如何实施合同中规定的综合保障各项工作的指导文件。该计划应与综合保障计划相协调需经订购方认可,并随着研制工作的进展补充完善。
A4.2.1综合保障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a。装备说明及综合保障工作要求给出装备说明,说明开展综合保障工作的目标、基本途径,列出必须执行的法规、标准等。
b。综合保障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应规定承制方内部综合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等,说明参与综合保障管理组的人员及工作安排。
c。对影响系统战备完好性和费用的关键因素的改进说明对影响系统战备完好性和费用的关键因素的改进途径、方法等。
d.保障性分析计划主要规定承制方进行装备保障性分析的工作项目、负责单位、进度、与订购方保障性分析以及其它专业工程分析工作的协调和输入输出关系。
e.规划保障。规划保障包括规划使用保障、规划维修和规划保障资源。
规划使用保障应根据合同要求详细规定规划使用保障的工作程序、方法、负责单位进度以及有关中间和最终结果的提交形式和时间等。
规划维修应根据合同要求,详细规定规划维修的工作程序、方法、负资单位、进度以及有关中间和最终结果的提交形式和时间等。
规划保障资源应针对每类资源详细规定规划保障资源的工作程序、方法、负责单位、完成进度、输出要求等内容,应详细说明根据规划使用保障和规划维修所得到的保障资源需求对保障资源进行协调、优化和综合的程序和方法。
f.综合保障评审计划对由订购方主持的评审,应详细规定承制方如何进行每次综合保障评审的准备、负责单位及如何配合订购方开展有关评审工作。
承制方内部综合保障评审的安排,应详细规定承制方内部进行综合保障评审的项目、目的、内容、主持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时间、判据、评审意见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安排。
对转承制方的综合保障评审要求,应规定对转承制方综合保障评审的项目、目的、内容、主持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时间、评审意见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安排。
g.保障性试验与评价计划保障性设计特性的试验与评价。主要是指可靠性维修性试验与评价,应引用有关专业工程的试验与评价计划的内容。
保障资源试验与评价应说明保障资源的试验与评价项目、目的、方法、所需的资源、约束、时机、负责单位、报告的编写要求等详细说明与其它试验与评价(特别是与保障性设计特性的试验与评价、系统战备完好性评估)之间的协调和输入输出关系。
系统战备完好性评估一般由订购方组织进行,应说明承制方如何配合订购方进行有关工作,列出工作内容、方法、负责单位或人员、完成时间等,并说明与订购方协调的方式和途径。
h.综合保障工作的经费预算应明确综合保障工作的经费预算。
i.部署保障工作的安排应说明需由承制方配合订购方进行的工作,列出工作目的、内容、方法、负责单位、起始和完成时间等,规定与订购方协调的方式和途径等。
j.保障交接工作的安排应说明需由承制方向订购方进行移交的工作,列出工作目的、内容、方法、负责单位、完成时间等,规定与订购方协调的方式和途径等。
k.参与停产后保障工作的安排应说明需由承制方配合订购方进行的工作。
1.提出退役报废处理保障工作建议说明退役报废处理保障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所需的保障资源等。
m.综合保障与其它专业工程的协调说明综合保障工作项目与其它专业工程工作项目的协调关系。
n.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综合保障工作的监督与控制说明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方式和方法等,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监控内容应在有关转承制合同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o.工作进度表应针对每一综合保障工作列出工作起止时间。
A4.22制定并完善综合保障工作计划
a.在论证阶段后期,承制方应根据订购方的要求提出综合保障工作计划构想。
b.在方案阶段,承制方应根据合同制定综合保障工作计划。
c.在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生产部署和使用保障阶段,承制方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订购方的有关要求对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
A4.3综合保障评审。综合保障评审是评审订购方、承制方及转承制方综合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主要手段。
综合保障评审应分别按综合保障计划、综合保障工作计划的规定对订购方、承制方及转承制方开展的综合保障工作进行评审,检查其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可以按研制和生产的进展情况,在一定的节点上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保障评审应尽可能与GJB368A、GJB450、GB3273等标准规定的有关评审结合进对于保障资源的评审,由于各项保障资源的工作进展情况不可能同步,对每一项保障资源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进行评审。评审的时机,可以根据各保障资源的特点确定。如对保障设备,可以在提出清单、研制结束(还可以按研制进展情况分若干节点)等时机进行;对技术资料,则可以在提出技术资料配套目录、各技术资料纲目、初稿最终稿等时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