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涉事企业未认真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未对危险区域及特殊作业进行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另外涉事企业未对各方面的变化落实变更管理制度。
改善措施包括: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及其特殊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充分认识进入有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对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全部进行升级管理,分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确认,确保作业安全。要严格按照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严格科学检测受限空间可燃气休浓度、有毒气休浓度、氧含量,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强化全过程监控。同时加强变更过程安全管理,相关企业要按照化工过程管理要索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全面辨识管控各类变更带来的风险。在工艺、设备、材料、化学品、公用工程、生产组织方式、人员和承包商等方面发生变化时,企业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并分析可能带来的新的安全风险,采取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及时修改有关操作规程或施工方案。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
二是涉事企业未对承包商进行有效管理,以包代管。
改善措施包括﹔企业要建立合格承包商目录,并根据承包商的绩效进行更新,淘汰不合格承包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签订承包商安全协议,规定双方权贵,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并加强人员入厂管控,防止承包商未培训人员进入施工区域。要严格对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同时要做好作业安全交底,并安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负责检维修全过程现场监护。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区等危险区域检维修发包、承包管理,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