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综合保障评审
5.1.3.1目的
本工作项目的目的是评审综合保障工作情况,以提供决策依据。
5.1.3.2工作要点
a.订购方应在综合保障计划中规定综合保障评审要求及安排。对于由订购方主持或订购方内部的评审应明确评审项目、目的、内容、主持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时间、判据、评审意见处理等。
b.承制方应根据综合保障计划中有关订购方主持的评审制定综合保障评审计N。在计划中还规定承制方内部评审的项目、目的、内容、主持单位、参加人员、评审时间、判据、评审意见处理等。
c.订购方应根据综合保障计划的安排开展或主持评审工作,作出评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d.承制方应根据综合保障评审计划的安排开展或参加评审工作、做好评审准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理。
e.承制方应在综合保障评审计划中明确对转承制方的评审要求。
5.1.3.3注意事项
a.综合保障评审应与其他有关联的评审工作结合进行。
b.评审资料应提前送交参加评审的单位和人员,提前的天数应在合同中明确。
c.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序应在合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