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技术状态审核
8.1 概述
8.1.1 每一个技术状态项都应进行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和物理技术状态审核。
8.1.2 应成立技术状态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应有代表性和相应的资质。承制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开展技术状态审核。具体措施参见附录 D。
8.1.3 在正式的技术状态审核之前,承制方应自行组织内部的技术状态审核。内部的技术状态审核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2 功能技术状态审核
8.2.1 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可与设计定型工作结合进行。根据产品的复杂性,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可分步进行,与产品的技术审查(评审)工作相结合。
8.2.2 待审查的试验数据应从拟正式提交设计定型的样机的技术状态试验中随机采集,如果未制造设计定型样机,则应从第一个(批)生产件的试验数据中随机采集。
8.2.3 功能技术状态审核的具体开展参见附录 D。
8.2.4 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完成后,审核组织者应向有关各方发放审核纪要。审核纪要至少应记录功能技术状态审核的完成情况和结果,以及解决遗留问题所必需的措施。审核纪要还应给出功能技术状态审核的结论,即认可、有条件认可或不认可。
8.2.5 对于产品的转产、复产,应重新进行功能技术状态审核。
8.3 物理技术状态审核
8.3.1 物理技术状态审核应在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完成之后进行,必要时,可与功能技术状态审核同步。物理技术状态审核可与生产定型工作结合进行;如无生产定型,可与设计定型工作结合进行。根据产品的复杂性,可开展预先的物理技术状态审核。预先的物理技术状态审核可与产品质量评审工作结合进行。
8.3.2 待审查的试验数据和检验数据应从按正式生产工艺制造的首批(个)生产件的试验与检验中得到。
8.3.3 在进行物理技术状态审核之前,承制方应将订购方批准的和承制方自身批准的全部技术状态更改纳入到适用的技术状态文件,并形成新的、完整的文件版本。
8.3.4 物理技术状态审核的具体开展参见附录 D。
8.3.5 物理技术状态审核完成后,审核组织者应向有关各方发放审核纪要。审核纪要至少应记录物理技术状态审核的完成情况和结果,以及解决遗留问题所必需的措施。审核纪要还应给出物理技术状态审核的结论,即认可、有条件认可或不认可。
8.3.6 对于产品的转产、复产,应重新进行物理技术状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