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对转承制方和供应方的监督与控制
5.1.4.1目的
本工作项目的目的是保证转承制产品和供应成品满足规定的保障性要求。
5.1.4.2工作要点
5.1.4.2.1承制方应根据转承制合同的规定对转承制方的综合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与控制。
转承制合同至少包括下列有关综合保障的条款:
a.转承制产品的保障性要求;
b.转承制方综合保障工作的内容、范围及进度要求;
c.对转承制方的监督与控制方式。
5.1.4.2.2供应方提供的成品应符合有关的保障性要求,承制方应根据订货合同有关条款对供应方进行监督与控制。
5.1.4.3注意事项
a.承制方应及时协调各转承制方的综合保障工作及有关工作结果,并将协调结果通知有关转承制方。
b.承制方应将保障性分析结果及时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给转承制方。
c.需要时,订购方可参与对转承制方的监督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