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装备使用过程中,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审理使用部队上报的装备质量问题报告,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查清原因。属于承制单位原因的,应按7.4.1的要求做进一步分析;属于使用部队原因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归属明确。
7.4.3军事代表室、承制单位和使用部队应对质量问题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分析的范国主要包括
a)质量问题对装备的性能、使用、维修及安全性的影响和危害;
b)对已交付出厂装备、在制装备的影响;
c)对有配套关系和使用中有关联的其它装备的影响;
d)对羅行合同的影响、使用人员健康影响等。
7.4.4装备研制过程中,对装备质量问题的定位分析应以设计师系统意见为主。
7.5采取措施
7.5.1根据装备质量问题的定位分析情况,军事代表室决定是否暂停验收。停止验收与恢复验收按GB3677的要求执行。
7.5.2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和实施计划,并通过试验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对严重、重大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局、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提出建议或意见,必要时组织评审。
7.5.3属于设计、工艺等技术问题,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对发生质量问题的装备进行处置,并在设计、工艺等技术文件中落实措施。
7.5.4属于重复性质量问题以及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等管理问题,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修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文件。
7.5.5属于使用部队使用、管理不当,使用部队应修改完善装备操作使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章。
7.5.6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举一反三,将质量问题的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检查有无可能发生类似模式或机理的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7.5.7军事代表室和或使用部队应根据装备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开展装备质量整顿和改进的建议。
7.5.8当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涉及售后技术服务时,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按GJB5707的要求执行。
7.5.9当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涉及更改装备技术状态时,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按GJB5709的要求执行。
7.5.10当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涉及更改研制总要求或合同中有关质量条款时,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时,应向原提出单位和批准机关提出更改意见。
7.5.11当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涉及装备定型工作时,应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7.5.12装备研制过程中,对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应以设计师系统意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