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归零评审
7.6.1对严重、重大质量问题以及重复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室应根据军事代表局的要求监督承制单位编制归零报告并进行归零评审。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装备质量问题,使用部队应形成管理归零报告。
7.6.2军事代表室应对承制单位完成的技术归零报告和管理归零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并确认会签。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对使用部队的管理归零报告进行审查。
7.6.3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归零评审的组织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完整准确的工作内容,客观公正的评审准则。
7.6.4军事代表应参加并监督归零评审的实施,重点把握下列内容:
a)质量问题定位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b)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机理清楚,无不确定因素;
c)问题复现试验的条件与发生问题的一致性;
d)纠正措施经过有效验证,并落实到相关文件中;
e)发生问题的责任明确,并进行了处理,改进措施落实到位。
7.6.5归零评审未通过,应采取以下措施
a)军事代表室应提出不进行阶段评审、阶段转移的意见井上报军事代表局;
b)军事代表室应提出不进行装备定型(鉴定)试验或设计、生产定型的意见;对用于定型(鉴定)试验和部队试用的装备不应在其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c)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不同意承制单位进行阶段转移;
d)军事代表室应对已验收合格的装备暂不转入下道工序或暂不出厂。
7.6.6对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全面完成技术归零,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井经实际分析和或试验验证等方法能确保不影响后续试验和工作的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室可同意承制单位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7.6.7军事代表室应跟踪并监督承制单位落实评审意见和建议。
7.6.8严重或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军事代表室应向军事代表局书面报告。
7.7资料归档
7.7.1装备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按GB1686的要求执行。
7.7.2装备研制和生产过程中,军事代表室应收集、整理装备质量问题处理全过程的资料井形成档案。装备使用过程中,使用部队应收集、整理装备质量问题处理全过程的资料井形成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现场记录;
b)检验、试验数据、故障图片、录相;
c)会议记录、纪要;
d)技术报告(包括分析、鉴定、归零评审报告等);
c)有关文件(包括各类请示、报告、上级指示、批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