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报告情况
7.31属于装备研制或生产过程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室应在48小时内向军事代表局报告;重大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室应在24小时内向军事代表局报告,军事代表局应及时向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7.3.2属于装备使用过程中的严重、更大质量问题,使用部队应及时向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7.4定位分析
7.41装备研制或生产过程中,军事代表室应监督并参加承制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的分析、论证和试验,查找原因。属于严里、重大质量问题,军事代表局、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应组织、参加有关工作。
7.4.1.1军事代表室应会同承制单位选择适宜的质量问题分析方法。采用工程分析方法时,应通过对发生质量问題的装备进行测试、试验、观察、分析,确定故障部位,弄清故障产生的机理。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时,应收集同类装备的生产数量、经历的试验和使用的时间、已发生的故障数等,寻求该装备此类故障出现的概率和统计规律。分析结论应归属明确。
7.4.1.2必要时,军事代表室应监督承制单位通过试验或模拟试验复现故障现象,以验证定位的准确性和机理分析的正确性;对于可能造成灾难性危害和重大损失的故障,以及不易实现复现的故障,应进行原理性复现。
7.4.1.3军事代表室应监承制单位在质量问题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中分析、查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漏洞和死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归属明确。